公司支付的佣金在业务未完成情况下能否税前扣除呢?发表时间:2025-04-18 10:52 公司支付的佣金在业务未完成情况下不得税前扣除,具体原因如下: 一、核心原因 收入未确认导致扣除限额为零 根据《财税〔2009〕29号》规定,佣金扣除限额以收入金额为基数计算(一般企业为5%,保险企业为18%)。若业务未完成,相关收入尚未确认(即收入金额为0),扣除限额自然为0,因此不得税前扣除15。 权责发生制原则限制 企业所得税要求费用扣除与收入实现相匹配。业务未完成时,佣金支出与尚未实现的收入不匹配,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1。 预付佣金不符合“实际发生”要求 业务未完成时支付的佣金可能属于预付性质,而税前扣除需满足“实际发生”原则。预付费用因未实际完成交易,无法确认为当期费用1。 二、补充说明 即使业务完成,佣金扣除仍需满足以下条件: 比例限制:一般企业不超过合同确认收入的5%,保险企业不超过净保费的18%。 合法凭证: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(委托个人代理除外),并提供合规发票或协议等凭证。 禁止冲减收入:佣金不得直接冲减合同金额,需单独核算57。 三、例外情形 代理服务企业:若企业本身从事代理服务,支付的佣金可据实扣除(需符合业务实质)。 资本性支出:如佣金已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,需通过折旧或摊销分期扣除57。 综上,业务未完成时支付的佣金因缺乏收入基础和实际交易支持,不得税前扣除;业务完成后需严格遵循比例、凭证等规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