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企无偿移交配建房涉税争议处理探讨发表时间:2025-04-14 10:52 在 “稳地价、稳房价、稳预期” 政策推动下,“限地价、限房价、竞产权移交房” 土地拍卖模式在多地广泛实施,房企无偿移交配建房引发的涉税争议备受关注。妥善解决这些争议,对规范企业税务、维护征管秩序意义重大。 涉税争议现状 以 N 市为例,土地出让文件规定,房企需在项目首期竣工且验收合格后,无偿将配建房移交政府。目前存在两种移交方式:一是先将配建房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,再按政府核定成本价开票移交;二是直接登记到政府指定机构名下,不开具发票。这导致税务机关与房企在涉税处理上产生明显分歧。 税务机关观点 税务机关依据配建房首次登记方式确定征税规则:登记在企业名下,视同无偿转让不动产,按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;直接登记到政府指定机构名下,视同无偿提供建筑服务,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。 房企观点 房企认为上述处理会虚增销售收入,使实际税负远超竞拍限价土地时的预期。部分房企指出,配建产权移交房用于公共事业,性质与学校、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相似,税务处理应一致,扣除建造成本即可,无需视同销售。还有房企提出,无偿配建移交产权房与安置回迁户类似,应参照相关规定确认土地成本。 解决争议的思路 明确 “有偿” 属性,规范增值税处理 对比发现,竞配建项目单位土地成交价格低于周边非竞配建项目,说明房企以配建产权移交房折抵部分土地价款,形式上 “无偿”,实质 “有偿”。交付配建房时,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:先登记在企业名下再变更产权,视同转让不动产;直接登记到政府部门名下,视同提供建筑服务(混合销售行为)。将视同销售收入合理确定为土地成本,有助于理顺业务价值链条。 明确 “有偿” 属性,精准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物权法及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,配建产权移交房本质是房企换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,符合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认定标准。操作中,先登记在企业名下再变更至政府指定机构,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;直接登记到政府部门名下,未发生产权转移,不征土地增值税,相应建安成本也不能计入清算可扣除成本。 规范土地出让中实物配建房移交的契税处理 新契税法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包含实物配建房等对应价款,但价款计算方式未明确,给征纳双方带来困扰。征管口径可考虑采用排他法,将电站、热力站等完全服务于小区配套的设施排除在契税征税范围外。契税计税依据建议按房企实际承担的全部建造成本(含规费、建安成本、设计成本等),以增值税含税价确认,不过这仍需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,以确保政策执行统一。 处理房企无偿移交配建房涉税争议,关键在于明确其 “有偿” 经济实质,依据税收法规规范处理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等税种。对于契税问题,需明确征管口径,减少政策执行不确定性。税务机关与房企应加强沟通协作,共同推动涉税争议妥善解决,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。 |